农村自建房施工人员意外受伤,保险公司能否拒赔意外险?法院判了!
2026-07-03 15:32:35          来源:平江法院 | 编辑:黄瑶睿 | 作者:胡金谋 | 点击量:5333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胡金谋)当前,农村村民常将自建房交由无资质的个人或无资质的施工队伍承包,故施工人员意外受伤事件时有发生。倘若农村自建房施工人员意外受伤,保险公司能否拒赔建工团体意外险?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农村自建房施工人员意外受伤引发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

2025年8月,黄某在其宅基地修建房屋,雇请谭师傅从事外墙抹灰施工,并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从业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条款约定每次事故每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限额20000元,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责任限额200000元。

同年9月,谭师傅在跳板上进行抹灰作业时,跳板断裂,导致谭师傅跌落摔伤,住院治疗31天。经鉴定,谭师傅所受损伤为十级伤残。

此后,三方就本次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金额协商不成,谭师傅将黄某、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以谭师傅并非适格被保险人,无法证实系在黄某所投保的农村自建房项目中受伤为由,予以拒赔。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雇佣谭师傅从事外墙施工劳务,双方形成雇佣关系,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承担各自的责任。

本案中,黄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对案涉一层半高的房屋高度的外墙施工未提供任何安全防护工具,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没有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应当对谭师傅在劳务过程中受到的伤害承担主要的侵权责任;

而谭师傅从事涂料粉刷工作十余年,应当认识到一定高度作业的危险性,但其在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径直施工,对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过错,应自负一定责任。综上,法院酌情认定由黄某承担本案60%的民事责任,即应赔偿谭师傅因本次意外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48566元,谭师傅自负40%的民事责任。

由于黄某为该农村自建房工地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经法院核算,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25000元。又因该保险由房主黄某购买,目的是为保障施工人员在作业遭受事故伤害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或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降低自身风险,故该保险理赔款应适用损失填平原则,抵扣投保人黄某的损失,故被告黄某还应赔偿原告损失123566元(148566元-25000元)。其余损失由谭师傅自负。

关于保险公司以谭师傅并非适格被保险人,无法证实系在黄某所投保的农村自建房项目中受伤为由,予以拒赔的抗辩意见。法院认为,案涉保险系黄某以其自建房工程的名义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单中虽未记载具体的被保险人,但载明了保险工程名称及施工地址,因此该工程中从事施工和管理的人员都应纳入被保险人范畴。谭师傅受黄某雇佣,在保险单载明的施工地点、保险期内发生意外伤害,应认定为适格被保险人,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

法官说法

其一,农村自建房屋时,特别是建设三层及以上房屋,自建房房主应审慎对承包主体有无建造资质进行审查,在施工过程中尽到相应的监督和提示义务,提供完善的安全设备。而包工头及施工人员也应强化安全注意义务,做好安全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

其二,为农村自建房施工投保团体意外险,既可为施工人员提供意外风险保障,也能为投保人(房主或承包方)缓解部分经济压力。在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应当基于诚信原则和合同目的,依法依约承担保险责任,合力保障建筑施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责编:黄瑶睿

一审:黄瑶睿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平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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